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实施封山育林、公益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大力发展商品林,放活商品林经营,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自治县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