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除处罚单位外,还应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发包方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处罚,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