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二)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电影放映和文物经营活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