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文化市场管理范围:(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二)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电影放映和文物经营活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