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卫生监督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