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阻挠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