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