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工随带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障农民工随带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