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