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污染、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源工程、水监测设施的行为,公民有权监督、举报和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