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