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