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