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