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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