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