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