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审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三)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