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