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经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保证其资产的增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