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