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在林区采伐林木,必须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