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