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