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采矿、取土、挖沙、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排放污水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