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滥砍、盗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