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