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