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房。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及其他需要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统一安排公共热网和热源;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分散锅炉房的,须按照管辖权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建成的住宅及其他建筑物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划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集中、联片供热有余热的单位,不得拒绝向邻近单位供热;已实行集中、联片供热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