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房。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及其他需要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统一安排公共热网和热源;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分散锅炉房的,须按照管辖权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建成的住宅及其他建筑物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划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集中、联片供热有余热的单位,不得拒绝向邻近单位供热;已实行集中、联片供热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