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