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