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