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