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