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