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