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