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