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矿区范围、转让采矿权的,必须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的,应在停办或者关闭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方可停办或者关闭,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

(三)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情况;

(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