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七条有效采矿权经批准登记后,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标定矿区范围,监督采矿权人埋设界桩或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