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对象、改变名称和地址、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