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