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或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或者期限界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的,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