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此制定的价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