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下列干预措施:(一)提价申报制度;(二)调价备案制度;(三)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四)规定限价、保护价。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