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一)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二)健全粮食、棉花、食油、肉类、食糖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三)建设与居民消费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零售市场网络;(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