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价格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收费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收费单位不公示以上内容的,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