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档案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部门档案馆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变更和撤销由其批准设立的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