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五)擅自设立、变更、撤销档案馆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