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有效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安全性和可识别性。

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