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和收集第二十条已修改综合档案馆向社会征集本行政区划的历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少数民族档案和名人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鼓励集体、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