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综合档案馆向社会征集本行政区划的历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少数民族档案和名人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鼓励集体、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