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息一日;
(四)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五)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六)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