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